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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作者:学工部  日期:2020-10-16  浏览次数:4331 

川信职院学2020〕6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往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年份早于入伍年份的毕业生,但不包括政策实施起始年(2013年)之前入伍的往届毕业生。如2011年毕业生,2013年入伍的可以申请;2011年毕业生,2012年入伍的则不可以申请。(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类型。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2.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正式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二)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直招士官高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年份早于入伍年份的毕业生,但不包括政策实施起始年(2015 年)之前入伍的往届毕业生。

(三)退役士兵学费减免。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9月份退役并于当年9月份入学的退役士兵新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学费减免政策;以前学历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如学生专科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专升本后本科阶段不能再次享受。

(四)消防救援人员资助。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第四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的标准,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或退役士兵学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补申请的学生,根据其入伍的时间点对应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第六条 资助年限。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降级(留级)学年的学费不予补偿、代偿或者减免。

(一)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年限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中职高职连读、专升本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高职、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二)在校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三)退役复(入)学学生学费减免。退役复学学生或退役士兵学生,学费减免的年限仍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即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年限与退役复(入)学学费减免的资助年限之和必须少于或者等于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消防救援人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补偿(代偿)”的申请方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随《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本人建行卡》、《毕业证》(毕业生参军和直招士官申请者提供)复印件向学院申请。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在线填写、打印如有疑问,可查阅“网上报名常见问题解决办法”(https://www.gfbzb.gov.cn/help/index.action)。客服热线:010-82199588;客服邮箱:kefu@chsi.com.cn

(二)学院审核。学院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政办等部门对提交《申请表Ⅰ》学生的资助金额、资格、标准(如申请学生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院与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贷款金额)等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

(三)汇总上报。学院将审核通过的服义务兵役(含消防救援人员)和直招士官申请人信息录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申请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以四川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及学院通知为准。  

第八条 学费减免。退役复学学生(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士兵(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学费减免均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减免、分年扣缴”的申请方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加盖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连同《退役证》、《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向学院申请,退役士兵申请学费减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民政局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加盖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

(二)学院审核。学院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政办等部门对提交《申请表》学生的资助金额、资格、标准等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

(三)汇总上报。学院将审核通过的退役复学和退役士兵学生(含消防救援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申请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以四川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及学院通知为准。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可谢绝、取消;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学生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相关要求按时足额还款。学生因未按规定还款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退役复学、退役士兵学生,不必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可谢绝、取消;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当按贷款合同按时足额还款。退役学生在退役当年的9月申请学费减免,不交学费,只交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一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确保国家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并在12月31日前发放、代偿或扣缴到位。

第十三条 落实资金。应征入伍服兵役(含义务兵、直招士官、消防救援人员)国家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资金下达办法。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及时获得资助,有资金缺口的学校,须先行从事业收入(学费收入)中提取的5%高校学生资助经费中垫支,待中央结算资金下达后归垫。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发放资助资金。

(一)学费补偿。应直接补偿学生本人的,由计划财务处将补偿资金通过银行打卡发放一次性补偿到学生本人的账户,严禁发放现金。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每名资助学生打款成功后生成的银行回单上传至省系统。如收款人非学生本人,须将学生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收款人与学生关系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同时上传省系统。

(二)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没有结清的,资助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对于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由计划财务处学院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三)减免扣缴。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计划财务处对申请学费减免的退役复学、退役士兵学生,实行就读一年,减免一年,逐年扣缴学费,并打印学费扣缴票据及时上传至省系统。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先免后补”要求。学院要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复学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应资助的学费,待中央资助资金到位后完善其缴费手续,坚决避免先缴后退。如学籍出现异动,应及时上报并足额退回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退兵原因等情况通报学院。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院,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院在收回资金后10日内,上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学院要做好学生个人申请、审核上报、资金发放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备份工作。

第十八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寻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