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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5修订)
作者:学工部  日期:2018-09-11  浏览次数:3611 

川信职院学〔201516

为规范管理我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将勤工助学活动与经济资助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与就业指导相结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只面向我院在校大专学生,并优先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统筹与管理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系学生资助负责人为勤工助学联系人。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院从事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职责及工作:

1.负责制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细则,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院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人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3.加强与院内外部门(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学生学业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4.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工作任务可以由勤工助学学生承担;岗位职责明确且相对固定;工作任务专业性不强,或虽然专业性较强,但与学生所学专业联系紧密;劳动强度适度,在时间、精力上不影响学生学习;工作内容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正式工作人员不足,确实需要从学生中聘用。

(二)岗位类别: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常设岗位和临时岗位。常设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的岗位。

(三)院内各单位(部门)设置的岗位数量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四)常设岗位需要在用工一周前由设置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2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设置用人的用工单位(部门)自行支付劳动报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初向全院公布岗位设置情况。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一)院内用工单位(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情况,向全院公布。

(三)学生到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岗位申请,各系也可向设岗单位推荐学生。

(四)院内用工单位(部门)同意聘用后,需与学生签定《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协议书签定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五)院内用工单位(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工作,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第六条  劳动报酬

(一)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为学院专项拨款。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院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技能培训等相关费用及与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费用。

(二)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两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常设岗位一般按月计算。勤工助学常设岗位工资为300/月,临时岗位工资10/小时。

(三)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考核和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表现进行审核汇总,将《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发放表》报学院财务处。资助中心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劳动酬金。

第七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院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3.可以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可以放弃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二)学生的义务

1.遵守用工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

2.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真实信息。

第八条  用工单位(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1.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酬金的建议。

3.对于未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影响用工单位(部门)工作者,用工单位(部门)有权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降低当事学生勤工助学劳动酬金的建议。

4.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九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院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实施,原《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川信职院学〔2006464号)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