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精准实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主要班委成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应充分考虑男女生比例、成员所在寝室分布、班委、党员同学所占比例。小组人数为全班总人数的20%至30%。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和临时经济困难一个附加层次。
一、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的学生及家庭,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烈士子女;
(二)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三)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四)单亲,父(母)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收入;
(五)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如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六)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七)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习及生活费的学生;
(八)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九)受灾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十)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或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二、仅能小部分提供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的学生及家庭可认定为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一)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二)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三)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四)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五)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子女;
(六)因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三、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的学生及家庭,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四、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可根据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五、对特别困难但未申请资助的学生,可由班级评议小组集体研究后直接纳入申报名单报学院评定。
六、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
(一)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认定过程中违背认定原则的;
(三)有酗酒、沉迷网络或其他消费型不良嗜好的;
(四)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六)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招生就业处应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新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依据。学生经济困难认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学院原则上每年9月进行一次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可从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下载),并于每年9月开学第一周交辅导员处。如有必要,班级评议小组可要求学生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证、建档立卡等)复印件。
(二)民主评议。
1.召开班会:辅导员在班上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会,向全体同学传达国家、省和学院相关文件精神。
2.确定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本办法第五条,成立评议小组。
3.民主评议: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优先资助对象。
辅导员宣布评议注意事项及打分标准,并发放评分表格;小组全体成员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资格,并由评议小组中至少5名成员分别对该申请人发表个人意见,然后所有成员依据事实,按综合测评办法给申请人评分,每项指标评分范围原则为60-95分。每位申请人各项指标的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取平均分,按照对应指标的权重计算评议综合测评总分。
(1)评议指标:学生贫困程度P,学生节俭程度J。
(2)权重分配:学生贫困程度P权重为70%,学生节俭程度J权重为30%。
(3)综合评分:由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根据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家庭经济情况、校内外消费情况等分别为每一名参评同学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百分制量化综合评分。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有n名同学,每一项分值都分别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最后得出平均分。
(4)资格名单:按综合测评总分从高到低产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资格名单,并将结果在班级内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辅导员将推荐名单及贫困档次报系认定工作组。
(三)系认定审核。
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结果公示。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及认定档次,在系和班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本系认定工作组反应有关情况。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院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
资助中心统一制作相关模板,各系将公示无异议后的系认定组名单、班级评议小组名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分班、分系汇总后,统一上交至资助中心建档,造册,留存备查。各系按资助中心要求将相关信息分别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六章附 则
第八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系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九条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各系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各系与资助中心要建立信息化管理台账,确保特殊群体学生全部纳入无遗漏、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资助中心备案。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根据《学院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各系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